不滿稚子腦傷 母公布保母家人個資二審仍無罪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陳姓女子不滿商姓保母導致稚子腦傷,上網公布保母家人的照片與姓名,遭控違反個資法。一審判陳女無罪。二審認保母家人的隱私名譽未受嚴重侵害,難認陳女故意犯罪,仍判無罪。
全案起於,新北市汐止區商姓女子自民國108年4月起,受託照顧陳女5月大的稚子,多次未注意保護頭部、頸部,即將男嬰放在床墊上,導致男嬰受有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等傷害。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商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度確定。
另方面,商女與丈夫、女兒不滿陳姓女子自108年7月25日起,於臉書及批踢踢實業坊(PTT)的文章中公布3人姓名與照片,提出告訴。
士林地檢署就商女提告部分,處分陳女不起訴,但就商女丈夫、商女女兒部分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陳女;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陳女無罪。
判決書指出,陳女公布的商女丈夫、商女女兒資料來自LINE或臉書,是2人在社會生活中自行、合法公開,但陳女未經同意,且未於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利用資料,確實違反個資法規定。
但承審合議庭指出,單純違反個資法規定,不必然成立刑事犯罪,還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意圖。
判決指出,陳女發表文章是希望大眾注意商女導致稚子受傷一事,避免再有人受害,並無侵害商女家人的惡意,且陳女僅指責商女為惡質保母,並無惡意誣攀商女丈夫、商女女兒,主觀上並無損害名譽的意圖。
一審認為,陳女公布的商女家人資訊,都是2人已公開於網路的資訊,難以認定陳女侵害隱私權,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判決無罪。
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判決的見解而諭知無罪,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陳女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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