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嬰遭悶死 共同照顧保母有疏失判刑1年半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台北市內湖區一家托嬰中心108年發生廖姓保母悶死男嬰案,一、二審均認定當時與廖女共同照顧男嬰的蘇姓保母有疏失。最高法院日前駁回蘇女上訴,判刑1年6月定讞。
全案起於,北市警消民國108年4月1日下午2時10分許獲報,指位於內湖區康寧路一段的托嬰中心有男嬰突然無呼吸心跳,緊急派員到場,男嬰送三軍總醫院搶救不治。
士林地檢署認為,廖姓保母以身體壓制的方式,哄睡出生僅11個月的男嬰達19分鐘,造成男嬰窒息身亡,先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後另案起訴托嬰中心黃姓負責人、徐姓主任、與廖女同班的蘇姓保母等人。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徐姓主任未善盡監督之責,而與廖姓保母同班的蘇姓保母默許廖女以身體壓制的方式哄睡男嬰,依過失致死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另外,難認黃姓負責人未盡擇定適任保母之責,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徐姓主任案發當下忙於公務,並未刻意怠忽職守,改判無罪;蘇姓保母疏失明確,審酌已有悔意,雖無法與男嬰父母和解,仍設法籌錢彌補,態度尚非惡劣,改判刑1年6月。
黃姓負責人、徐姓主任未提上訴而無罪確定,僅蘇女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妥適,調查完備,日前駁回上訴定讞。此外,先行遭起訴的廖姓保母,一審、二審均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三審中。(編輯:李錫璋)1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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