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聯醫前心臟內科主任收賄案 更一審獲減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已入監的新北聯醫前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涉在採購案收賄等,高院更一審今天指出,陳識中行為構成4項貪污收賄罪及1項洗錢罪、速審法減刑後,各判10月至2年4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公布新聞資料指出,陳識中(已改名陳世瑀)被控5起標案收賄及洗錢犯行,其中他在「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採購案」收賄案遭判刑2年確定,已入監服刑;其他被控4起標案及洗錢犯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為本件更一審審理範圍。
高院更一審指出,審酌陳識中於本案犯行前並無其他犯罪的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具博士學位的智識程度,在公立醫院擔任科主任職位,實屬社會之中堅,又負責規劃建置縣立醫院心臟科設備及規模,所涉及的4起標案,除影響國家醫療資源之支付分配外,更攸關國計民生,為民眾所依賴,卻未善盡職務,以利國民健康並避免無益稅收支出,竟藉其職務從中牟利。
判決指出,陳識中於民國98年間起,在當時的台北縣立醫院心臟內科主任職務期間,負責籌措成立心導管中心相關業務,並在採購案擔任審查招標文件規範的複審人員,他的複審結果決定投標廠商是否可以參與投標。
判決指出,陳識中被控在98年至99年期間,就「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採購案」收取業者新台幣5萬元賄賂款項,另在「心電圖分析系統採購案」收賄15萬400元。
判決指出,陳識中在「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採購案」收取業者的36萬2857元賄賂,以及在「心血管照護中心租賃採購案」收取業者支付的1155萬4400元賄賂後,後來再把賄賂款項中的200萬元,分次匯入當時女友即現在配偶的帳戶,以掩飾自己取得的賄賂。
更一審指出,陳識中行為構成4項貪污收賄罪及1項洗錢罪,審酌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及在犯後坦承犯行,並繳納全部犯罪所得等,分別判刑10月、1年8月、1年9月、2年4月、1年,還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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