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撤職停用3年 丁允恭研議提再審與憲法訴訟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高雄28日電)懲戒法院審理丁允恭案,今天二審判決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確定。丁允恭表示,無法接受被認定有性騷擾行為,且認為停用3年判決過重,將研議提起再審與憲法訴訟。
丁允恭今天在臉書(Facebook)發文指出,針對在辦公室的不當行為,他在調查與訴訟中都坦承不諱,也因此斷送20多年的職涯;但要為了自己的清譽捍衛到底,「對於所謂性騷擾的指控,我絕不接受」,懲戒法院二審所做出的判決及其理由,感到憤怒與遺憾。
他表示,二審在監察院施壓下,引入不必要的專家鑑定,「把訴訟政治化,把法律問題變成性別政治問題」;且3名鑑定人的報告對案件事實沒有正確涵攝,嚴重忽略他揭露與對方的關係有得到對方事前同意等事證,「鑑定結果根本偏離事實」;此外二審法院雖曾要求他提出鑑定人名單,卻完全未予徵詢。
丁允恭說,他與妻子因為無理追殺與網路無盡霸凌,陷入重度憂鬱,一方面要面對訴訟保護自己清白,另一方面也要照顧家人免於事件所帶來的痛苦,感到心力交瘁。
他指出,在生涯中長期自認為尊重女權的進步人士,也曾擔任專欄作家為同婚等性別運動努力,對於被貼上性騷擾標籤,覺得生不如死,並認為懲戒法院二審此一確定判決作成後,將為社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他說,「比起實際被判處的懲戒,我更在意對本人是否有性騷擾的法律評價」,且認為被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較許多貪贓枉法構成刑事責任的個案嚴重,「對懲戒法院標準感到匪夷所思」,因此將研議提起再審與憲法訴訟,針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
丁允恭遭爆在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桃色風波,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調查後認為,他的行為構成性騷擾,有辱官箴,傷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一審認定他任內行為放蕩不檢,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判撤職、停止任用2年;懲戒法院二審今天判決,認定他構成性騷擾,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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