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案 憲法法庭18日辯論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出嫁的女兒無法成為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有民眾認為條例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定於10月18日上午10時進行言詞辯論。
祭祀公業是清代或日治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的備辦及聚餐費用,形成早期台灣社會一股家族團結的力量,祭祀公業成員稱派下員,派下員子孫繼承權通稱為派下權。
政府於民國97年間公布施行祭祀公業條例,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而第4條第1項規定後段及第2項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由男系子孫為派下員,若無男系子孫,由未出嫁女子或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為派下員。
高雄市「祭祀公業李祿」派下員李屋獨生女兒李奧於民國26年出嫁後改名陳奧,李屋於45年間死亡,陳奧於也於10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李祿於103年申報派下員系統表時,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未將已出嫁的陳奧列為派下員。
陳奧子女陳純美、陳文祥、葉陳月娥認為,李屋於45年間亡故時,除陳奧之外,別無其他繼承人,而陳奧既為李屋的唯一繼承人,依當時的習慣法及繼承規定,當然可以繼承李屋的派下權,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訴訟。
不過,法院認為,民法繼承不能全部適用於祭祀公業的繼承,而陳奧於李屋過世時,早已出嫁他人,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喪失派下權,判決陳純美等人敗訴確定。
陳純美等人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4條結社權、第15條財產權及 第22條契約自由等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施行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編輯:張銘坤)1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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