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連身條款釋憲案 憲法法庭舉辦說明會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死囚黃春棋等人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上午在司法院三樓會議室舉行說明會,並在網路直播。
現行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規定,「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辦股辦理,即俗稱的「連身條款」。
包括黃春棋等34名死囚及前唐榮鐵工廠公司營建部經理劉政哲等人,認為最高法院分案的連身條款違反憲法公平審判、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等,陸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將46案併案後,今天上午舉行說明會,劉政哲、黃春棋等人的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最高法院、司法院刑事廳、專家學者出席。另外,有3名大法官迴避,大法官吳陳鐶線上參與。
本案的爭點題綱,首先,曾於特定案件刑事通常程序參與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非常上訴程序,復參與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第2點,曾於特定案件刑事第二審程序參與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經第三審撤銷發回之更審程序中,復參與第二審之更審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第3點,曾於特定案件參與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裁判之法官,於該案件發回更審後,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復參與第三審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如均由被告上訴,情形是否不同?中華民國80年版本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第4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該條所定「前審」之範圍是否應包括上述三種情形之全部或其一?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是否應予補充。(編輯:張銘坤)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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