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指修國籍法保障陸配參政 內政部:法律清楚沒必要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0日電)對於陸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問題被解除公職,國民黨團指將提修法保障陸配參政權。內政部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國籍法定義清楚,有關公職人員任用當然是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內政部不認為有修法空間、也沒有必要。
國民黨團書記長羅智強今天表示,民進黨違憲打壓陸配,規範陸配是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民進黨就是違法濫權打壓陸配;為保障陸配參政權,國民黨團將提修法,明定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
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今天在內政部部務會報會後記者會指出,依國籍法20條規定,擔任公職當然對中華民國負有忠誠義務,且1年內就要取得喪失外國國籍的證明檔案,這在立法上沒有模糊或解釋空間,「不可能會有一個人同時效忠兩個國家」。
吳堂安指出,陸配一旦取得台灣地區人民的身分證明 ,就是中華民國國民,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1條規定,設籍在台灣地區滿10年就可以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這是保障參政權,但一旦當選公職後,就要回到國籍法20條規定,必須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不論是陸配或其他國家都一樣,兩部法律界線非常清楚。
對於國民黨團將提案修法讓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吳堂安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就寫得很清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因此有關公職人員任用當然是依照國籍法20條規定,「內政部並不認為有修法的空間,也沒有這個必要」,且兩岸條例主管機關陸委會在執行上,確實也照這個方式辦理。(編輯:林克倫)1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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