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村里長未解職 內政部將4縣市政府公所送監院查處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0日電)內政部先前指出全台有5名中配村里長,應依國籍法辦理。內政部今天說,截至今年5月底,5個鄉鎮區公所怠於辦理解職事務,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花蓮縣府也沒有盡到指揮監督職責,因此5月已將這9個機關函送給監察院查處。
內政部說,5個鄉鎮區公所包含台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
監察院對此表示,有收到內政部函送資料,已函詢機關並獲回覆,回覆內容已轉給監察院相關委員會處置。
內政部今年查核議員與里長等民代身分後,發現5名村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此去函主管機關區公所,須按照國籍法與戶籍法規定辦理。原任花蓮村長的中配鄧萬華因此在今年8月1日被富里鄉公所解職,她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日前決議撤銷原處分,尚待富里鄉公所另作處分。
內政部今天舉行部務會報會後記者會,民政司副司長簡鈺珒表示,內政部在得知有5名村里長原先具有中國國籍,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就已多次發函促請地方政府與公所應依國籍法規定辦理;也就是應依法在就職後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檔案,經過內政部多次催促,地方也提出疑義函詢並獲內政部意見,內政部也都有函覆,並多次強調應依照國籍法規定處理。
簡鈺珒指出,不管是公所或是地方政府,都要依照法律與內政部解釋依法辦理國籍法相關規定,地方沒有自行裁量的空間。
針對台北市、新北市與桃園市的里長辦理解職情形,簡鈺珒表示,經內政部多次催促,並針對地方政府所提出來的疑義說明後,因公所怠於辦理解職事務,直轄市政府也沒有盡到指揮監督職責,因此內政部已在今年5月函送給監察院查處,而這4名里長至今都仍未辦理解職。
媒體詢問若窮盡辦法仍無法取得放棄國籍證明,在擔任公職上是否有彈性空間。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說,無法取得放棄國籍證明、並非中華民國的問題,而是當事人要回去跟母國要求放棄國籍;既然要擔任中華民國民選公職,當然要恪遵國籍法20條規定,且也已給予1年時間,如果仍無法檢具相關資料,內政部當然會要求各地方政府與公所依照規定要一一解職,非常明確。
吳堂安表示,內政部不會因為是不是中配、而有不同待遇,而是因為已變成中華民國的國民,就要遵守中華民國法令。(編輯:林克倫)1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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