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設中國及他國戶籍 候選人未來應具結刊登公報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0日電)近年出現幾起村長、里長具中國籍情形,引發關注。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要求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時,應具結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且相關結果須刊登選舉公報。
具中國籍民代近年引發討論,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去年底因違反國籍法,未在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佐證資料,遭內政部解除議員公職;來自中國四川、2022年首度參選並當選的花蓮學田村長鄧萬華,也在今年8月遭鄉公所解職。
內政部昨天預告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草案,增列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之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並刊登選舉公報之規定。
內政部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民選公職人員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另外,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及陸委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台灣地區選舉、擔任公職權利。
內政部說明,上開「設有戶籍」指的是持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都應知悉相關規定。
內政部強調,參選公職意謂有取得政權、參與分配國家資源的可能,相關人等當選就職後,對國家即負有高度忠誠義務,因此候選人是否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情事,選民應有知悉權利,因此增列相關規定。(編輯:張若瑤)1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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