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望安之星」首航即斷航 糾正澎湖望安鄉公所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2日電)監察院今天說,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於新造交通船「望安之星」首航前夕處理委託營運廠商解約不當,導致首航即斷航,交船至開始營運延宕2年6個月,並耗費公帑修繕,確實有違失,因此通過糾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監察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審議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蘇麗瓊提案,糾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並提出2點意見,移送澎湖縣政府監督望安鄉公所檢討改善。
王幼玲、蘇麗瓊表示,「望安之星」的財產、船籍管理與使用機關是望安鄉公所,澎湖縣政府辦理統包採購完工驗收合格後,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辦理交船及首航儀式。
監委指出,但望安鄉公所在未查明、釐清委託營運管理廠商所提東吉漁港航道安全疑慮前,就草率同意解約,導致112年2月23日首航即斷航,又因嗣後招租營運不順等問題,延宕2年6個月,至114年8月25日才復航營運,執行效率不彰,核有疏失。
監委說,此外,望安鄉公所為改善離島海上交通汰換舊船,報請澎湖縣政府向中央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建造99噸級「望安之星」,望安鄉公所並盼望由得標的委託營運廠商負責船隻的維護保養工作,不料已決標簽約的委託營運廠商因故提前解約,而解約後也沒有相關配套措施定期維護保養。
監委舉例,像是主機電瓶未定期啟動、維修,也查無主機、發電機的保養紀錄,保養維修工作態度消極;又於重新辦理招租及執行保固作業期間,發現右引擎主機故障及右舷側板遇颱風影響擠壓受損,維護保養管理不力,導致再耗費公帑修繕,且徒增船舶證書及船級(CR)證書效期補證作業,延後營運時程,核有違失。
此外,監委表示,澎湖縣政府與望安鄉公所都是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轄管自治事項。針對「望安之星」遲未營運問題,縣府表示已辦理5次督導會議,但難有置喙餘地,縱有尊重地方自治權限必要,但縣府仍負有提升離島居民交通權益、品質與航行安全職責,縣府與公所宜加強雙方溝通協調與聯繫合作,善盡上級機關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縣民行的權益。(編輯:翟思嘉)1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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