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 大法官許志雄:程序有誤應屬違憲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國會職權修法部分合憲、部分違憲,共有9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許志雄表示,此案立法程序中,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嚴重受到侵害,造成立法民主正當性崩塌,應屬違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定國會職權修法程序難謂無瑕疵,但不因此違憲;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無拘束力,即問即答違憲;聽證會缺席、拒給資料處罰鍰違憲;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形式,答復立委的質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立委質詢的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尚不牴觸憲法。
另外,藐視國會罪立法目的難謂合憲正當,且對於政治責任的追究,刑罰本非適當且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委員會設立調查專案小組違憲。
大法官黃昭元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關於立法程序部分,應宣告違憲,以表決方式的技術性手段選擇,壓制少數黨團,就政治效應而言,本判決勢必繼續放任甚至鼓勵既有的政黨對立。
黃昭元指出,憲法法庭有必要走入政治叢林,並以憲法規範正面導引或輕推(nudge)立法院議事程序,往正面的政黨競爭方向發展,而非繼續沉溺於負面的惡性對抗。畢竟國家的進展需要靠正面的政策競爭,而非負面的阻撓、拒絕或無限制的杯葛。
此外,大法官許志雄表示,此案立法程序中,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嚴重受到侵害,造成立法民主正當性的崩塌,應屬違憲。
許志雄說,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既稱邀請,當無拘束力,何來應邀說明的義務,因此上述憲法規定,不足以作為聽證會的根據,在職權行使法第9章之1應整章違憲。
大法官尤伯祥指出,憲法第67條第2項是規定立法院的委員會對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的諮詢,而非作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方法的聽證。
尤伯祥表示,職權行使法第9章之1所規定的聽證會,是假憲法第67條第2項之名義,突破釋字第585號解釋的限制,立法目的及所用手段均牴觸憲法,整章均違憲。(編輯:戴光育)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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