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水利法 盼促重大工程推動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水利法部分條文,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兼顧河防安全與公共利益需求,並盼促進重大工程推動。
行政院會今年10月5日通過經濟部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通過的水利法修正條文,配合農田水利政策,改由農田水利署依農水法規定執行推動,刪除水利法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的管理及相關處罰規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日前初審此案時,經濟部長王美花列席說明,因農田水利法於2020年10月1日施行,農業部並於今年8月1日掛牌,有關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的興建、維護、管理,以及農田水利會的改制等事項,均明定由農田水利法的主管機關即農業部依法辦理,因此這次水利法修法刪除涉及農田水利的法條。
今天三讀通過的水利法修正條文,也針對在河川區域內等範圍申請許可施設的重大交通建設或涉及民生需求的水電管線,增訂涉及公共利益得許可案件,有未依許可內容使用時得不廢止,予以限期改善空間,以兼顧河防安全及公共利益需求。
由於現行法令未有改善空間,避免涉及公益之許可案件一經廢止,恐影響公共建設進行,無法及時供應民眾日常需求而危害公益,如重大交通建設或涉民生需求之水、電管線等施設,這次水利法修正,規範未來主管機關於未影響水庫、通洪、排水安全之前提下,得不廢止許可,但應命使用人限期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王美花日前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此案時說明修法效益,透過修法手段增加河川管理機關的管理彈性,以兼顧河防安全之管理及公共利益。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的水利法修正條文,也增訂有現行規定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情形,行為人所使用的設施、機具、機件、工具,主管機關亦得沒入。(編輯:張若瑤)1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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