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箋改成分名醫藥界掀波 衛福部:與法令不衝突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2日電)衛福部推處方箋改成分名引討論,醫界質疑違反藥師法17條規定,藥師公會則稱若無標示不可替代,本就可提供三同藥物。醫事司今天說,17條是針對藥師個人行為,與新制不衝突。
衛生福利部將推動醫療單位開立的處方箋以成分名取代商品名,預計2階段漸進式率先在牙科診所試辦執行;第1階段今年10月上路,未來牙科診所醫師在開立處方箋時,若未在藥品後方註明「不可替代」,藥師可替換成同成分藥品,第2階段則規劃明年實施牙科診所處方箋採成分名。
消息一出引發醫界、藥界討論,今天有多個醫療相關團體發出聯合聲明指出,藥師法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新制恐違法。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實際上若無標示不可替代的處方箋,藥師本就可以同劑量、同成份、同品項的「三同」藥物替代,並無違法,現行因多數醫療院所皆於處方箋標示「不可替代」,導致藥師調劑時無法選擇三同藥物,籲醫師公會不應混淆視聽。
有沒有違反藥師法17條規定爭議喋喋不休,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晚間接受媒體電訪說明,藥師法是規範藥師個人行為,且為個案認定、非通則,例如醫師開立特定藥品,藥師明明沒有這款藥卻未告知,才有觸法疑慮。
而醫師法中所規定的處方箋部分,劉玉菁說,僅要求要寫清楚的是醫師姓名,病人姓名、年齡以及藥名,從來沒有限制藥品只能寫商品名或只能寫成分名。
劉玉菁表示,新制主要是要求不適合由其他藥品替代者,應加註不可替代,站在醫事司的立場,17條與健保署新制「並不衝突」;各類人員法都是指這個人做這件事情有沒有違反規定,例如醫師有沒有按照醫師法規定列出應記載事項,將進入個案事實認定,換言之還是要根據藥師個人調劑狀況來判斷有沒有違法。(編輯:吳協昌)1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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