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國會推修憲 擬允許16歲公民參與地方選舉
(中央社記者游堯茹維爾紐斯28日專電)立陶宛國會日前啟動憲法修正程序,計畫賦予16歲青少年參與地方選舉的權利,取得市長與市議員投票權。這項提案在提交程序中獲得多數支持,但也引發部分國會議員及法律部門的質疑。
立陶宛國家廣播電台(LRT)報導,該憲法修正案在26日的初步表決中獲得78票贊成、3票反對、8票棄權,提案將進入委員會階段進一步審查。
立陶宛憲法目前規定,擁有投票權者須年滿18歲。社會民主黨籍議員馬提奈提斯(Tomas Martinaitis)表示,此舉主要目的是加強民主並促進青年公民參與。他指出,許多年輕人在18歲後離開家鄉、前往大城市就學或工作,因此16歲時仍與地方社區保持密切聯繫,是參與地方治理的理想時機。
馬提奈提斯表示,國際經驗顯示人們越早參與選舉,將來的政治參與度就越高,因此應該讓青年更早接觸民主制度,培養負責任的公民意識。
不過,保守派議員歐竹拔(Audronius Azubalis)則批評提案,認為16歲青少年尚未成熟,難以負擔選舉責任。他認為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6歲,是剝奪年輕人成為成熟公民的過程,而年輕人應該專注於學習與成長,而不是過早承擔政治選擇的重擔。
該修憲案獲得逾百名國會議員連署支持,但立陶宛國會法律部門指出,立陶宛憲法與民法皆將成年定義為18歲,未成年人依法被視為尚未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此外,憲法法庭曾強調,憲法的穩定性應被尊重,僅在具「重大必要性」時方可修改。國會法律部門進一步表示,目前提案所列目標是否構成修憲的法律必要性,仍存疑慮。
根據立陶宛憲法,修憲案需在委員會審查完成後經國會兩次投票通過,兩次表決間需至少間隔3個月,且每次須獲得國會全體的3/5同意,也就是141席中至少94票支持,方能成立。
在上屆國會,自由派議員曾提出類似修憲案,但未進入正式討論階段。此次提案若順利推進,將使立陶宛成為繼愛沙尼亞之後,另一個允許16歲公民參與地方選舉的歐洲國家。(編輯:陳慧萍)11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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