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新法草案 假處分抑網路侵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21日召開第666次委員會,本次議程包含匯流五法最終一項《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討論案。NCC望以《電子通訊傳播法》訂定網際網路服務的權力與義務。
NCC指出在網際網路傳播過程中,使用者、網路平台提供者、資訊張貼者的角色是交互流動的,《電子通訊傳播法》乃是界定責任歸屬。網路平台提供者應公開資訊與提供溝通管道,如侵權行為(如盜版、霸凌)發生時,網路平台提供者知悉後應做出適當處置,否則最終將負連帶責任。另一方面,檢舉者也應備妥明確證據,再向提供者要求移除或封鎖等處置,而平台提供者也應徵求該訊息張貼者意見交互比對。若雙方爭執不下,再付諸司法訴訟。
NCC也提到,若行為發生爭執,為了防止重大損害與避免緊急危難,不管使用者或服務提供者,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不需經由政府機關,由司法機關以民事訴訟方式裁判。
NCC認為網路價值在於自由多元,故不該由政府機關角色以行政管制介入網路世界,以往網路侵權行為雖可依《民法》進行訴訟(如盜版之於《著作權法》),但《民法》未將網路行為納入,常導致審判延宕。故此法著重於網路通訊過程中角色責任與義務的劃分,提供使用者一個救濟途徑,而非網路控管。
依目前審議進度,《電子通訊傳播法》將有五個章節,分別為「總則」、「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之責任」、「個人資料保護與商業電子訊息之傳送」、「電子通訊傳播服務之平等近用」與「副則」。此外,NCC已提到,考慮到網路世界無國界的特性,《電子通訊傳播法》將參考國際現行法律。此一法案NCC將會繼續審議,並召開公聽會徵詢外界意見。
NCC指出在網際網路傳播過程中,使用者、網路平台提供者、資訊張貼者的角色是交互流動的,《電子通訊傳播法》乃是界定責任歸屬。網路平台提供者應公開資訊與提供溝通管道,如侵權行為(如盜版、霸凌)發生時,網路平台提供者知悉後應做出適當處置,否則最終將負連帶責任。另一方面,檢舉者也應備妥明確證據,再向提供者要求移除或封鎖等處置,而平台提供者也應徵求該訊息張貼者意見交互比對。若雙方爭執不下,再付諸司法訴訟。
NCC也提到,若行為發生爭執,為了防止重大損害與避免緊急危難,不管使用者或服務提供者,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不需經由政府機關,由司法機關以民事訴訟方式裁判。
NCC認為網路價值在於自由多元,故不該由政府機關角色以行政管制介入網路世界,以往網路侵權行為雖可依《民法》進行訴訟(如盜版之於《著作權法》),但《民法》未將網路行為納入,常導致審判延宕。故此法著重於網路通訊過程中角色責任與義務的劃分,提供使用者一個救濟途徑,而非網路控管。
依目前審議進度,《電子通訊傳播法》將有五個章節,分別為「總則」、「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之責任」、「個人資料保護與商業電子訊息之傳送」、「電子通訊傳播服務之平等近用」與「副則」。此外,NCC已提到,考慮到網路世界無國界的特性,《電子通訊傳播法》將參考國際現行法律。此一法案NCC將會繼續審議,並召開公聽會徵詢外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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