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稱炸雞「發酸害妻拉肚子」求償12萬 店家告恐嚇取財
民眾到台中市大雅區一家炸雞店購買炸物,隔天向店家說,這些炸物黑黑的,吃起來還有點酸,他的妻子因此拉肚子,要求賠償12萬元,但是並沒有就醫單據。店家表示願意全額退費,再炸一份請他吃,但這個和解方案,民眾都不接受,雙方協商沒有共識,因此鬧上警局,店家也提起恐嚇取財告訴,這起糾紛案,將交由司法來解決。
杏鮑菇切塊裹粉,下鍋油炸,冒出陣陣香氣,現炸雞排,搭配四季豆與花椰菜,民眾20日到台中大雅這家炸雞店,購買355塊的炸物,隔天打電話給店家,說商品炸起來黑黑的,吃起來有點酸,他的妻子還吃到拉肚子,沒有就醫只有吃腸胃藥緩解症狀,店家願意全額退費再炸一份免費請他吃,但是他都不接受。
炸雞店業者余先生說:「他覺得這些方法,他都沒辦法接受,然後他就說,他要求就是12萬(元)的賠償。」雙方透過電話溝通但沒有共識,這位民眾講到最後還對店家嗆聲。
炸雞店業者余先生說:「揚言說他,我們如果沒有妥善處理的話,他就是要告發媒體啊,然後讓我們的品牌經營不下去,有點半恐嚇,對不對,因為我們自己也有家庭。」民眾在電話中強調如果和解不成,就要向衛生單位檢舉。
業者強調,開店做生意以和為貴,商品都有投保食品責任險,自主送檢食品,開店前員工也都會試吃,雙方協調不成業者已經到警局報警提告恐嚇取財,發生這樣的消費糾紛民眾怎麼看?民眾(非當事人)說:「你如果是當下有問題,然後你有提出證明,我相信店家的處理方式,應該也都是很好。」
律師認為,民眾如果真的吃壞肚子是否有相關的依據,在談判的過程當中就很重要。律師陳頂新說:「遇到食安問題,建議消費者還是要盡速就醫,並積極保存相關證據,並且在跟店家的協商談判過程中,用字遣詞務必要小心,否則有可能會觸犯刑法305條恐嚇罪,及346條恐嚇取財罪。」
律師認為,店家對商品的品質有自信,但民眾也強調,商品就是有問題才要談賠償,金額多少都可以協商,但如果用字遣詞超過合理的範圍,就有觸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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