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瓦斯老董欠稅不繳遭留置 兒子急領514萬救父
高雄某間瓦斯公司負責人王姓男子,因未繳納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14萬2,334元,欠繳案件被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於2017年2月3日,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王男在今年3月11日被留置,其妻子與兒子商量後,決定提領現金514萬元,替父親全額清償欠稅,王男才恢復自由。
高雄分署表示,受理此案後,原徵起金額為0,但執行官調查發現,公司負責人王男於2014至2015年間,指示女兒自公司帳戶提領現金1,430萬餘元,並將公司存款合計超過423萬元匯款至個人帳戶,另於2015年9月間將公司經營權以2,40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所得價金也處分隱匿。
不僅如此,執行官還查出2016至2021年間,王男指示配偶將超過1,003萬元現金陸續存入兒子及孫子帳戶,王男累計處分公司資產超過3,830萬元,均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上開資金用途及流向。王男坦承原公司尚有盈餘,但對於公司財產狀況仍是虛偽報告,就借用兒子帳戶資金使用情況來說,雙方說詞矛盾,規避強制執行意圖甚明。
高雄分署判斷,王男已具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等管收事由,於是在3月11日上午9時許,依法留置王男,留置期間執行官持續勸說繳納,之後王男妻子與兒子商量,王男兒子同意提領現金514萬餘元,替父親全額清償欠稅,並於同天中午12點繳清,王男順利恢復自由。
高雄分署呼籲,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一旦成立,義務人的資產即屬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非可任意處分或移轉,更不可藉由移轉資產至親屬名下以規避公權力之強制執行,以免後續衍生如管收等之不利法律效果,不僅危及自身,也無益於債務解決,實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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