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消防員稱「怕火」不敢進火場 控違法調職求國賠判敗

台南市消防局李姓女隊員曾因「怕火」為由,不敢進火場搜救,一度登上媒體版面,事後她被調職到秘書室任內勤職務,通勤時間與成本跟著增加,同時失去危險加給,讓她相當不滿,向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提出國賠約146萬左右。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李女調職令若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違法,應自行負擔所有支出,最終判李女敗訴。
李女提告主張,她原本是台南市消防局的隊員,消防局2019年11月卻違反規定,將她調至非業務單位的消防局秘書室任職,導致她每天必須提早出門,通勤長達1小時,遇到塞車甚至需要1個半小時的時間,造成她諸多不便,精神痛苦,也無法領取危險加給。
經由李女計算,其中包含牌照稅、車輛維修及保養費、過路費、誤餐費、精神撫慰金等等,她一共求償146萬1172元。
不過,台南消防局表示,將李女調職屬於機關首長的固有職權,並無違反法律規定,而李女調至消防局秘書室任職,也無實際執行消防的危險勤務,自然不會有權利請求危險加給。
台南地院認為,李女被調到秘書室任職,是由消防局長李明峯核定,所以她應該向台南消防局提告,而不是台南市政府,故李女不得向市政府求償。另外,根據南市消防局組織規程之規定,秘書室似乎沒有「隊員」的職位,消防局將李女調到秘書室任職「隊員」雖有疑義,是否有違法,李女應依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所程序解決;本件民事訴訟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台南地院無權認定調職是否合法。
台南地院指出,調職令既然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違法,李女依調職令前往任職後所支出的費用,應該自行負擔,最終判李女敗訴,不得向消防局請求賠償。
據了解,2019年10月25日,台南市安南區發生一場火災,釀成1死1傷的悲劇。當時李女第一時間到場,其任務是負責進入火場搶救受困民眾,但有同事指出,李女自稱「怕火」而拒絕入場,反而待在消防車旁徘徊,其他消防員則冒險進入火場,救出一名燒燙傷的婦人,送醫後並無大礙,但一名行動不便的老翁因來不及逃生,命喪火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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