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手段須能打擊新興犯罪!法界籲立《科技偵查法》
科技不斷進步,犯罪手法也層層改良,科技偵查法草案因而引起各界討論。今(7)日多名檢察官、律師、警官及法律學者在科技偵查與人權保障研討會中指出,由於犯罪行為不斷進化,偵查手段不應落後,另外也提出4項聲明,認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有立法的必要性,並應提高法官保留密度。
《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熱議 學者:應避免濫用非反對
新時代法律學社今日舉辦「科技偵查與人權保障」研討會,由理事長、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主持,多名檢察官、律師、警官及法界學者共同參與會談。楊雲驊表示,最近法務部《科技偵查法》草案公布後,引起社會許多討論,在新時代科技的挑戰下,為有效查緝毒品等重大犯罪,一部新且完善的科技偵查法規是有立法必要的。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蕭永昌也提到,與其一昧反對科技偵查立法,反而應該把重點放在如何避免權力遭到濫用、如何妥善設計相關規範,但也必須提醒,國家的保護義務包括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新時代法律學社提4聲明 強調提高法官保留密度
另外,楊雲驊也代表新時代法律學社發表4項聲明,包括科技應立法管制避免濫用、《科技偵查法》草案應比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模式,更名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並大幅提高法官保留密度等。 其中針對「法官保留密度」,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連孟琦指出,像是德國對侵害的隱私有程度的差別,所以有不同密度的法律保留設計,例如德國允許住宅監聽,審查密度就很高,但GPS就屬於中等程度的侵害,而有不同的法律保留設計。律師陳重言則說,具體的保律保留該如何設計,當然是可以討論,但不可能武斷說不可以立法。打擊犯罪不能只靠熱血 律師籲科技偵查應積極立法
律師徐承蔭認為,打擊犯罪不是只靠一腔熱血,科技偵查有其立法必要,不是放著忽視不管,反而應該積極立法。同時也提醒,立法除了從被告角度,也要考慮從被害人的角度來思考,只有能保障被害人的國家,才能稱得上法治國。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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