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無罪?! 法界:判決取決精神鑑定
台鐵殺警案嫌犯因爲患有思覺失調症,嘉義地院採單一身心科鑑定報告,認定鄭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判決無罪,讓家屬、鄰居、警界都相當不能接受。法界人士普遍認為,醫院鑑定報告是影響判決的主因,但是法官否該採用更多間醫院的鑑定報告,和嫌犯在過去是否有怠於就醫的事證,都應該同樣納入考量。
李承翰家屬鄰居說:「精神的問題就可以殺死人喔。」台鐵刺警案一審,法官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鄭姓兇嫌無罪。
站在法界立場來看,非本案律師王銘鈺說:「法官他會依照鑑定報告,那還有就是關於這個被告,他的犯後的一些訪談的紀錄,去參酌他當時行為時的身心狀態,是不是已經到達免責的程度。」
當時為鄭嫌做精神鑑定的台中榮總嘉義分院身心科醫師沈正哲強調,整個團隊經過至少6次以上的反覆看診,才做了這樣的鑑定報告,台中榮總嘉義分院身心科醫師沈正哲說:「(團隊)有社工師,有心理師有住院醫師,還有包含我這個主治醫師,根據法院提供我們的證據病例,還有個案他當場的一些陳述跟症狀表現。」
思覺失調症的病人病發時,到底會有什麼症狀?非本案身心科醫師林耕新說:「譬如說有一個幻聽告訴他,我一定要殺了他不然我會出事,或者是說那個人可能有被害妄想,覺得他要來對我怎麼樣。」
綜觀醫界跟法學人士相信,一審法官的最後判決都是經過專業判斷,儘管結果並不符合社會期待,不過仍有其道理,面對檢方強力上訴,能不能扭轉,就要等二審司法團隊有沒有更多討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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