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性交國3女 法官判「20歲前不准見面」
台北市一名在補習班擔任助教的張姓男大學生,與班上的國3女學生,交往後發生性關係。被女學生母親發現後,氣得報警。台北地院審酌張男認罪有悔意,依對未滿16歲女子性交、猥褻等4罪,合併輕判張男1年1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9萬元、緩刑3年,但法官要求張男寫悔過書,且在少女20歲前不得和她單獨見面,否則撤銷緩刑。
判決指出,張男前年10月在補習班擔任助教時,與國三被害女學生交往近半年,直到去年3、4月間,被害人因功課明顯退步,且說話心不在焉,母親察覺有異,又發現張男寫給女兒的情書,揭發2人戀情後立刻報警。張男坦承與被害人交往後,進而撫摸其胸部並讓對方口交。
法官考量保護女學生及其母親的感受,因此加註緩刑條件,要求張男在判決定讞後半年內,完成萬言悔過書,並禁止張男在被害人滿20歲成年前,單獨與被害人見面的「禁止見面條款」。(示意圖/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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