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通過藐視國會罪 違反最高罰20萬、虛偽陳述者將有刑責

立法院今(21)日繼續處理國會改革法案,朝野立委一早即爆發肢體衝突,立法院長韓國瑜一度裁示休息,而後重新開會。經二讀表決通過藍白共提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案,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今(21)日進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審議。在韓國瑜要求三黨協商,民進黨團拒絕出席後,韓國瑜上午9點34分返回議場宣布繼續進行審查。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禁止官員反質詢,藍白提出的修正動議,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在場109人,贊成60人,贊成者多數,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二讀條文明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的同意,不得缺席。
二讀條文明定,被質詢人違反上述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二讀條文明定,受罰鍰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違反「反質詢」等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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