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反同婚違憲 大法官:須2年內修法保障

同性婚姻的爭議,今天(24日) 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宣布釋憲案結果,認為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反同婚是違憲,立法院接下來需要在兩年內修法。
2013年,台灣長期推動同性婚姻法制化的祁家威,與同性伴侶登記結婚遭駁回,認定《民法》親屬篇第二章婚姻規定「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疑義,提出釋憲聲請,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身為戶政主管機關,也針對相關婚姻法令,是否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平等權等問題,提出釋憲。司法院受理後,經過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終於在今天下午做出解釋。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翻攝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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