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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 社會宅擬2成供弱勢

2016-08-29 09:16:00 / 綜合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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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到總統蔡英文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政見,行政院會上周四本要通過《住宅法》修法,但當時多個公民團體抗議,社會宅保留給弱勢比率未達3成,還拿掉原來12項弱勢認定標準,閣揆林全只好臨時抽掉,先交今晚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再討論。 政院高層坦言,若保障弱勢比率提高到3成,仍保留認定標準,一來地方政府難以負擔經費,二來當地居民也會抗議影響房市,反而無法興建。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批,擔心抗爭就不顧弱勢,根本本末倒置,若政府執意如此,不排除再上街頭。現行《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率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其中明定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遊民、受暴者或性侵害受害者、愛滋病患者等共12項認定標準,但政院版修法條文中,刪除12項標準,僅寫社會住宅要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授權由地方政府認定,而保留比率調高到2成。 政院高層表示,法律只是最低保障標準,把比率設為2成,像台北市等有能力的城市,可自行調高到3成,但若法律一開始就訂太高,許多中南部縣市不見得有辦法負擔。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上周到政院抗議,要求社會宅保留給弱勢比率要達3成,也不得刪除12項弱勢認定標準。翻攝臉書,社區抗爭恐難興建,該高層人士也坦言,社會上都說反歧視,但現實情況並非如此,所以政委張景森在協調時,建議將弱勢認定標準刪除,就是擔心若明定,社會住宅附近社區會認為社宅裡住有遊民、病人,影響當地房市,開始激烈抗爭,最後導致無法順利興建,反而幫助不了他們。張景森昨說,這兩天有跟立委溝通,說明未明列弱勢類別,不代表不保障,而是中央在其他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再做判定,不要在《住宅法》條文中明定,興建社會住宅時地方抗爭才不會這麼大,且若強制認定該12項指標,那其他弱勢怎麼辦? 北市公宅房價未跌,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發言人呂秉怡說,社會住宅的核心價值就是優先幫助弱勢,政府不能因為擔心社區抗爭就不做,這是本末倒置。至於中央不做弱勢團體的認定,反交給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基於討好選票文化,一定把大部分比率給買不起房子的年輕人,但年輕人可藉由政府的租屋補貼去租其他房子,反倒是獨居老人、單親家庭等弱勢,被租屋市場排斥,他們才是最需要幫助的人,政府可透過社區溝通和營造公共建設,跟要興建社宅地段的居民溝通。 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認為,這是中央不願承擔責任的做法,政府應要有中心思想,並非遇到有人抗議就退縮、政策就轉彎,「好像有吵就有糖吃一樣」;張說他做過研究,台北市一些公營住宅管理得好,周邊房價並未受到影響,且政府蓋社宅目標本來就是讓弱勢者都可以有個家,30%已經是底線。今開協調會報討論,綠委陳其邁說,社會住宅的弱勢戶本來就要提高,但民間團體提出調到30%,要看整體需求的比率、以及政府財政是否能負荷。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昨表示,黨團沒既定立場,要看今政院闡述後,才能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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