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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違法款項 林益世可退1420萬?!

2013-05-02 12:00:00 / 李若慈 梁忠豪 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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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涉嫌收6300萬,一審輕判7年4個月,更讓人難以理解的是,法官認定,6300萬當中,只有4880萬是違法款項,應該要沒收或罰扣,算一算,林益世竟然還可以拿回1420萬。   走出法院,林益世表情輕鬆,因為輕判了7年4個月,連被檢察官查到的6300萬賄款,也有可能,拿得回來,一審法官認定,林益世收的6300萬當中,3300萬,是恐嚇中鋼中聯,協助取得轉爐石合約的不法所得。   另外,保管箱裡面查到的1580萬,來源說不清楚,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這4880萬,法院有權沒收或罰扣,但,剩下的1420萬,如果定讞,還得主動退給林益世,這等於是宣告,林益世當民意代表,喬事情收錢,不違法,說的通嗎?   法務部強調,現在還只是一審的判決,未來檢察官如果上訴,或有新的事證提出,二審,可能會有不同的見解,司法應該獨立運作,只不過,這樣的判決結果,看在檢察官眼裡,當初大動作,從金爐裡水池裡面,找出來被林益世貪污的錢,反而顯得多餘,而且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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