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貪污案一審 判7年4個月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汙案,今天一審宣判,林益世被台北地院,依恐嚇取財和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合併刑期7年4個月、禠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其它包括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及兩個舅舅,都被判無罪。
林益世被起訴的四項罪名,包括,「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隱匿貪污犯罪所得」,都被判無罪,只有「財產來源不明」被判2年,還有法官加判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取財」,被判5年半,合併刑期7年4個月,禠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其餘被告,林益世的妻子彭愛佳,媽媽沈若蘭,以及兩個舅舅,被依洗錢罪起訴,通通獲判無罪,全身而退。
被形容是大貪官的林益世,在貪污的部份,通通獲判無罪,主要理由就是,合議庭認為,林益世並不是藉由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之便,收取賄賂,貪污重罪,可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林益世通通逃過,只輕判7年4個月,臉上這抹微笑,意味深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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