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案「墮胎不用配偶同意」過門檻 衛福部須限期回應
日前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有民眾發起提議,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提案人認為,在評估懷孕、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時,未婚女孩可自行決定是否產下孩子,希望已婚女性也有決定權,無須配偶同意。而該提案目前已獲得超過7千人連署,表示主管機關衛福部須於明年2月回應此議題。
《優生保健法》規定 已婚懷孕墮胎需得配偶同意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
「這規定很可惡!」提案人:剝奪女性自主權的法令
提案人點出,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他認為,「這個規定可惡之處在於,生下孩子會不會影響健康或家庭生活,必須是配偶『一起』決定,配偶不簽名,孩子就一定得要生下來」。
提案人也以同樣觀點,舉出「丈夫外遇生子,為什麼第三者要不要拿掉小孩,不用妻子同意?」並強調,《優生保健法》第9條的但書一定要修正,這是一種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法令,如果未婚墮胎可以引用第6款的規定,不應該在結婚後,就要配偶同意才能引用第6款。而該提案目前已獲得超過7千人連署,表示主管機關衛福部須於明年2月回應此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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