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生理假」被要求附證明 勞動局:雇主最高可罰30萬
台北市勞動局日前接獲民眾陳情,表示自己向老闆申請「生理假」的時候,被要求提出證明,否則當日生理假將列為曠職;對此,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提醒,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提供生理假相關證明或就醫證明等文件,也不得將生理假視為曠職,否則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將開罰2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
不得拒絕員工請生理假 亦不得要求檢附證明
陳信瑜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勞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全年請假天數沒有超過3天,不用併入病假計算,其餘天數併入病假計算;勞工提出生理假申請,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另依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不得要求提出佐證資料。生理假=天王假!雇主拒絕申請最高恐遭罰30萬
陳信瑜說,「生理假」號稱天王假,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雇主如果拒絕員工請生理假、視為缺勤或因此給予其他不利的處分,勞工如果申訴經查證屬實,將開罰2萬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陳信瑜也提醒事業單位,不論併入或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都需要給員工半薪,雇主亦須注意差勤系統之請假假別是否正確,以免觸法。 而今年8月,也有女員工向公司申請生理假,卻被雇主嗆聲「怎麼證明妳是生理假?既然要請假,明天就不用來了」,讓女助理氣憤申訴。而勞動局也就此案例,裁定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並以申請生理假遭不利處分為由,裁罰該公司2萬元。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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