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三讀通過 性騷擾不道歉最高罰5萬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修法後的新條文明定,若性騷擾行為人沒有正當理由者,也不配合向被害人道歉,並接受8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直到性騷擾行為人配合為止。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保存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等檔案資料。發生性騷擾的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單位如果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應於知悉後通報行為人轉去就讀或服務的學校。而為避免校長規避通報,以及補強若校長、私校董事怠於行使職權等規範,條文明定,若性騷擾行為人為學校校長,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規定執行行為人的懲處或處置,處校長或董事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修法法法案也規定若性騷擾行為人身分為校長,則由主管機關主動按次處罰至其願意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而為保障學生安全,修法也明定無論透過何種法律關係成為校園內部人員,一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者,學校應予以解聘、免職。有性侵害行為,或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性騷擾、性霸凌非屬情節重大者,1至4年內不得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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