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敏標語"增至11項 堅果.芝麻等須加警語

近日一名英國少女,因為速食店未盡告知義務,導致她誤食「堅果」後過敏,引發急性氣喘不幸喪命。而我國有規定,餐飲業者應該要在食品上,清楚標示可能致敏的食材。
今(11日)衛福部食藥署宣布,除了原本已實施標示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外,將再擴增到11項,預計在108年7月1日起施行,如下: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
(五)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六)蛋及其製品。
(七)堅果類及其製品: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等。
(八)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
(九)大豆及其製品。
(十)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十一)鮭魚、鯖魚、鱈魚、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馬舌鰈(扁鱈)等魚類及其製品。
食藥署表示,業者應在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的醒語資訊,業者若沒有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的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到300萬元或4萬元到400萬元罰鍰。(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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