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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新法草案 夜店及酒吧擬全面禁菸

2017-01-05 16:56:00 / 陳詩璧 綜合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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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國健署昨(4日)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草案,內容包括了15個要點,包括了擴大禁菸範圍,未來包括了酒吧、夜店和雪茄館將禁菸,新法預告到3月6日為止,接下來將送行政院立法院審議。 國健署健康教育及菸害防制組長羅素英今(5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修正草案要朝全面刪除室內吸菸室來規範,另外,也首度將電子菸也納管,未來公共場所不得使用電子菸,一但被發現,將處以2千至1萬元罰鍰。任何人也禁止供應電子煙給未滿18歲的青少年。(資料畫面、翻攝國健署) 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電子煙定義,並酌修吸菸、菸品容器、菸品廣告及菸品贊助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以符法制(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依關稅法或離島建設條例設置之免稅商店或免稅購物商店,販賣之菸品,應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圖文比例,應佔主要可見部分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並規定菸品的品牌名稱,以單一字體、單一字級、單一顏色印製。(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增訂禁止以菸品贊助或菸商名義掛名贊助任何活動之方式為廣告。 2(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增訂任何人不得供應電子煙予未滿十八歲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七、增訂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展示電子煙及禁止加味菸品之販賣或展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八、為確保室內公共場所免於二手菸之危害,刪除室內吸菸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九、增訂因勸阻吸菸,或拒絕供應菸品,致受侵害者,得給予法律與醫療扶助。(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依法制體例重新調整罰則條次,並考量實務可行性,區分各種違犯情節,增修裁罰之類型、金額。(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 十一、增訂罰鍰提撥檢舉獎金制度。(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十二、修正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範圍。(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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