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勤可自行記工時 超時發加班費

勞動部本月6日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針對房仲、保險業務和記者等55萬名在外工作者,雇主應依指導原則辦理工時記載,勞工超時工作應給加班費,否則可依「勞動基準法」開罰2到30萬元。
勞動部去年12月至今年3月,共召開6次會議,邀請部分在外工作者的勞雇團體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此指導原則。內容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和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契約約制。
在外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交付工作,讓在外工作者常認為工時過長、工作時間不易認定問題。據新聞媒體業者勞動檢查結果發現,在外工作者不像一般勞工在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內工作,勞雇雙方,對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認知上,有很大的差異。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指出,勞工可自行紀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送交雇主補登,工時紀錄方式,非限定以簽到簿或出勤卡記錄,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等,都可供稽核出勤紀錄的依據,但雇主在受勞檢時,應提出相關書面紀錄。(圖片來源/翻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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