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場私校慰助金惹議! 前董事長被判「賠717萬給校方」

嘉義大同技術學院因財務問題,自2024年8月停辦退場,但卻傳出校方因不滿董事長朱欽姈未盡受委任人責任,讓校方多支出717萬多元教師慰問金,因而提告求償。嘉義地院認為校方訴求有理,朱欽姈要賠償717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指出,朱欽姈擔任大同技術學院第17屆董事會董事長,任期自2022年6月9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經教育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解除董事職務止,依法於任期期間係受委任處理事務之人,內容包含校方財務的審核及監督,於處理事務時,應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判決書表示,朱欽姈在大同技術學院被教育部公告為專導學校後,依退場條例第8條第1款規定,本應負改善原告經營及財務的義務,竟在明知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所提出的團體協約草案,就教師慰助金計算方式,明顯違反退場條例第17條、校內經董事會決議制定的教職員優惠辦法所規定的年資起算資準及最高金額上限為6個月為限之發給條件。
2023年5月9日董事會議中,朱欽姈主導通過高教工會所提出的團體協約草案,復於2023年5月16日由校長與高教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導致校方需多負擔717萬9482元的差額損害,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由於並朱欽姈未到庭言詞辯論或提出書狀陳述,嘉義地院認為,朱欽姈擔任董事長期間,受委任處理校方財務審核及監督,本應注意義務處理委任事務,竟為自身利益,明知系爭團體協約不利於校方,仍在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團體協約草案,由大同技院校長與高教工會正式簽訂,令校方計算應發給年資起算基準,自6個月變更為12個月,導致校方多負擔717萬9482元差額損害,屬「故意違背受委任事務」的行為,校方依民法第544條請求負損害賠償有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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