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警械條例 4危急情境警可逕行開槍
台南殺警案促成,立法院加速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在今(30)日下午三讀通過,新版增訂了警員能夠逕行開槍的4種情況,包括嫌犯以致命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他人,或有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意圖攻擊、意圖奪取警員配槍,或其他可能造成傷亡裝備以及危害警員或他人身體時,警員不用對空鳴槍,可直接用槍射擊,讓警察使用警械時,能更發揮功能行使公權力。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最受矚目的第四條,保障員警在四種情況下,能不用對空鳴槍直接射擊,包括嫌犯以致命武器等攻擊傷害他人、有事實證明有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意圖攻擊他人、意圖奪取警員配槍,以及危害警員生命或身體時,但警察改革協會擔心,條文中「意圖」兩字,最後還是取決法官自由心證。警察改革協會發言人馬在勤說:「是有總比沒有好,但是我們希望調查小組,應該要依實權對重大傷亡要成立,好像沒有看到,警械條例訴訟的時候,補助他們聘請律師的相關條文。」
最大不同,是將用槍時機,從原有現有內部規範,提升入法,若不幸走入訴訟程序,也新增國家賠償機制,警察單位不用獨自面對,都是犧牲了三條寶貴性命換來的,其實在2019年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就催生警械條例修法,隨後躺在立法院兩年多,一直到越獄逃犯
立委(民)江永昌說:「常常講一句話,不開槍進醫院,開槍就進法院,法院法官如何引以條文,有助於法官在審判案件,這對員警來講是有利的。」立委(國)游毓蘭說:「我們法官好像是,看小說看電影看漫畫,跟我們第一線員警,是活在平行時空,我一直很希望有一個鑑定小組。」警械條例雖不盡完善,仍是跨出了第一步,要防止憾事重演,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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