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食去哪? 沒紀錄最高罰3萬
台灣剩食數量驚人,衛福部食藥署曾推估,全國每年過期廢棄食品達三萬六千多公噸。為了讓剩食再利用,同時防堵逾期食品遭改標再賣,食藥署昨天預告「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規範全台八萬五千多家業者,若將廢油、廚餘委託清除或再利用,都需詳細記錄備查,以免成為食安漏網之魚。
新制最快九月公告上路,違者最高可處罰鍰三萬元。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表示,通路商業者可針對即期品採取適當促銷或建專區販售,或提供給社福窗口,送給需要的遊民及弱勢家庭。當剩食變成廚餘,就不得進到食品鏈當中,但可做廢棄物再利用,例如做成動物飼料、飼料之原料或有機肥料等;
至於廢棄食用油,則可改製為柴油或肥皂。食藥署預告的新草案,主要配合環保署的廢棄物清理法之子法規,規範餐館業的事業廢棄物,主要內容為規範廢棄物再利用種類,餐館業需與委託的清運及再利用機構簽訂相關契約並作成紀錄,並向環保署申請核准後才能再利用。
許朝凱表示,雖然過去餐館業的廚餘及廢油,也是送交合法的清運公司或再利用機構處理,但沒有特別登記備查;為防止剩食遭不當利用,特地規範登記廚餘及廢油的數量和流向,紀錄保存五年備查。新制適用對象包括餐廳、便當店和速食店。新制違者,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六千到三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倘若違法進入食品鏈,則可按食安法開罰六萬到兩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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