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你知】 "合法"違建說分明
台北市長柯文哲,限期拆除台北市內的違建,但您知道頂樓加蓋的建築,哪些算是合法,哪些是非法的呢?到底什麼是合法的違建。指該違建是在81年1月10日以前完工,且係在合法建築物屋頂平台上搭建之建築物,其簷高不超過三公尺,並經建築師鑑定為安全者;但是在四樓集合住宅或五樓以上建築物之屋頂平台搭建者,其面積(包括原有屋頂突出物)則不得超過屋頂平台面積1/2,而興建位置也不可阻塞通往屋頂避難平台的通路及出口。而違章建築是屬於「實質違章」,如果有人去檢舉就得拆除,但若是你在台北市(其他縣市請尋問當地縣市政府)是民國五十二年就存在的話,就算是「舊有建築物」不用拆。就台北市而言,依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舊有違建,係指民國52年本市全面普查拍照列卡有案之違建及攤棚。未經普查拍照之違建,如所有人能檢附下列證件之一,證明於民國52年以前所有者,以舊有違建論。
1、 戶口遷入或門牌編釘證明。
2、 民國五十二年以前原始設立稅籍之完那稅捐證明。
3、 房屋產權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4、 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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