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撫摸女同事胸部判賠二十萬元
在台北市某知名百貨公司任職的周姓女子,不甘被在同公司任職並擔任司機職務的賴姓男子,先後強行撫摸大腿及胸部,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案,台北地方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賴姓男子應賠償新台幣二十萬元,並加計利息。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賴男涉嫌利用向周女領取掛號信機會,進入周女工作的櫃台,強制撫摸周女大腿,周女憤而隨手拿起噴水器噴灑賴男,以示不滿。後來,賴男仍得寸進尺,竟再趁周女於櫃台內接聽電話時,從背後以強力壓制周女,撫摸周女胸部。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賴男涉嫌利用向周女領取掛號信機會,進入周女工作的櫃台,強制撫摸周女大腿,周女憤而隨手拿起噴水器噴灑賴男,以示不滿。後來,賴男仍得寸進尺,竟再趁周女於櫃台內接聽電話時,從背後以強力壓制周女,撫摸周女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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