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州夫妻聲明遭打臉違憲! 司法院:「不能要求法院命加害人道歉」
日前藝人陳建州遭大牙指控性騷擾,陳建州和妻子范瑋琪事後也透過律師發出聯合聲明,指除了已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外,還要求大牙要在社群平台道歉,「請求法院命周宜霈女士於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以恢復當事人名譽」然而昨(29)日司法院在官方臉書發文表示,要求法院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是違憲的,打臉陳建州的聲明內容。
藝人陳建州遭大牙(周宜霈)指控性騷擾後,隔一日和妻子范瑋琪透過律師發出聯合聲明,指稱當事人已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周宜霈女士賠償1000萬元,更要求大牙要在社群平台上道歉,「請求法院命周宜霈女士於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以恢復當事人名譽。」
不過這樣的說法遭司法院打臉,昨(29)日司法院在臉書發文,提到過去在報紙上可見的道歉啟事,是名譽被侵者可以回復名譽損害的方式,但去年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中,主文第一項表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意思是指,名譽遭到侵害的人,雖然依法可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但「不能要求法院命加害人道歉」,包括過去經常使用的登報道歉。司法院接著說明,這是因為,強制道歉除了直接限制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消極不表意的言論自由外,更會進而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的思想自由。
另外如要再社群平台回復名譽,憲法法庭指出,法院可採取其他方式回覆被害人名譽,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和「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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