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花嶼村長補選賄選 當選人董桂珠一審判1年10月
(中央社澎湖縣26日電)澎湖花嶼村長補選當選人董桂珠等人涉賄選案,澎湖地院日前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董桂珠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同案董秀轉依交付賄賂罪處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1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並向政府機關等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5年,賄賂1萬2000元均沒收;陳珠尼依交付賄賂罪處期徒刑1年6月,又犯投票人收受賄賂罪處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4年,扣案賄賂6萬6000元均沒入。
澎湖地院判決指出,董桂珠為民國114年1月18日舉行澎湖花嶼村第22屆村長補選候選人,董秀轉為董桂珠友人、陳珠尼為董秀轉之女,為求當選,在選前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表示投票支持董桂珠,可於選後獲得報酬,董桂珠在投票當選後數日,於望安在地一處宮廟以每票新台幣6000元代價,交付7萬8000元給董秀轉,再依序轉交給陳珠尼等人,其中部份賄款尚未交付即被查獲送辦。
案經澎湖地檢署偵結起訴,其中王姓等7人因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表悔悟,且犯行情節輕微,均無犯罪前案紀錄,並繳回賄選款,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澎湖花嶼村長王玉英,因於113年11月2日逝世,因任期未過半,114年1月18日進行補選投票,1號陳董金針46票,2號董桂珠82票,由董桂珠勝出,澎湖選委會於114年春節過後由當時望安代理鄉長洪棟霖發給當選證書。(編輯:陳仁華)1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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