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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非止爭唯一解方 黃柄縉:調解可能創造雙贏

2026-02-15 08:57:00 / 中央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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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5日電)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黃柄縉素有「調解之神」美名,他認為,訴訟不見得是解決紛爭最佳解方,調解更可能創造雙贏,讓當事人走向光明人生,也能幫法官減輕工作負擔。

黃柄縉是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畢業,司法官學院38期結業,擔任一審民事法官20多年,現任北院行政庭長。

黃柄縉善於溝通,有「調解之神」美譽,不少同事有兩造合意移付調解的案件都會請他幫忙,甚至有律師「指名」黃柄縉出面調解。

黃柄縉接受中央社記者專訪時表示,擔任行政職時,體會如果可以經由調解幫法官結案,能夠減輕法官工作負擔,且因訴訟結果並非解決紛爭的最佳解方,如能經由調解徹底解決糾紛,不但當事人不會再提起上訴,甚至有可能把當事人與諸多相關案件一併解決,讓當事人走向光明人生。

黃柄縉說:「當你看到當事人帶著微笑離開調解室的時候,我覺得這是我們工作最大的成就感之所在。」藉由調解,也讓他檢視人生,「我自己做不到的,我不會叫當事人這樣去做。」在調解過程中,也讓自己變成更圓融、更有智慧,或是更願意放下的人,對他而言,這是一件有意義的事情。

對於調解、和解的異同,黃柄縉表示,兩個都不是用判決解決問題。他說,和解不會有特定期日,法官可能一邊開庭進行案子,一邊問兩造有無和解意願,當場談或勸,場域就是在法庭。

至於調解則有3種情況,黃柄縉說,首先是強制調解案件,例如親屬間的財產糾紛、車禍案件、醫療案件等;其次是訴訟前當事人聲請調解;第三種則是訴訟中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黃柄縉表示,若是在訴訟中兩造有意移付調解,訴訟程序就會停下來,進入調解程序,會有一個特定的調解期日,並另外分一個調解的案號。法官或調解委員都可以參與調解,若調解成立就結案,不用判了;若不成立,就會繼續進行訴訟。

黃柄縉認為,法官在勸和解時,是穿著法袍坐在法台上,當事人在下面,會有一點距離感;調解的設計則是一個圓桌,大家平起平坐,在這樣的場域談,比較容易促成共識;且調解原則是不公開、不會錄音,和解的話,正常是在公開法庭。

對於和解、調解的效力,黃柄縉說:「兩者都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所以對當事人權利都有保障。」(編輯:蕭博文)1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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