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元賣門號給詐團 嘉院判須賠被害人1397萬元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5日電)廖姓女子以300元賣門號,被詐團作為詐騙聯絡工具,遭判拘役,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嘉義地院依民法規定,廖女行為屬共同不法侵害被害人財產權,判決須賠1397萬元。可上訴。
據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廖女於去年8月10日,以新台幣300元將手機門號賣給不知名男子,詐欺集團取得門號後,作為詐欺取財聯絡工具,於同年8月19日,詐團人員假冒警員及金管會人員以這組門號打電話給黃姓被害人。
嘉院表示,詐團佯稱被害人銀行數位帳戶有不明金流,涉嫌洗錢,需配合偵辦等,被害人依詐團指示加入LINE好友等候聯絡,並分別於同年8月至10月間依詐團指示,前後共受騙匯款1397萬元至不詳人頭帳戶,帳戶款項旋即遭提領一空。
嘉院說,經警循線查獲起訴並判決,認定廖女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50日,被害人對廖女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嘉院表示,廖女將名下門號出售給自稱「莊中信」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雖未加入詐團或直接執行詐騙,可是廖女提供的門號,確實遭利用作為詐騙被害人聯絡工具,因此,廖女對於詐團犯罪有所助益的幫助行為,依民法規定,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應對被害人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責任。
嘉院說,縱使各行為人間無意思聯絡存在,只要各個加害行為是造成損害的共同原因,即應各自成立侵權行為,並依民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各加害行為對於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僅為各加害人間內部求償問題,並不能解免或減輕加害人對於被害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嘉院認為廖女雖僅以區區300元代價,將名下門號出售給不詳詐團成員使用,所獲不法利益雖微,卻造成被害人遭詐騙,共被詐騙1397萬元,釀成鉅大損失,生活影響大,因此,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自應對被害人損害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編輯:李錫璋)1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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