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被控違法面試派遣工 二審改判約滿免付薪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女子被派遣到北檢任職,認北檢先面試,派遣公司才與她簽約違勞基法。一審判北檢與她有僱傭關係應付薪。二審今天認定北檢契約期滿免付薪,但公司僱傭關係存在應付薪。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女子提告主張,她在民國112年8月間投履歷應徵某公司心理諮商中心的觀護追蹤輔導員工作,後來被安排到北檢面試,面試場合公司未派員;她後來接獲通知錄取,並於同年9月1日至北檢報到。
陳女同年9月4日與公司簽署勞動契約,職稱為「觀護追蹤輔導員」,配有職章,約定月薪新台幣4萬6000元;工作期間一度被調到法務部,因工作內容有明顯落差,無法適應,經請求北檢及公司後,調回原職務。
陳女查閱法規,發現北檢先面試錄取指定僱用她,後才由公司跟她簽約,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規定,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北檢依同法應「直接僱用」她,但獲回覆「拒絕協商與直接僱用」;同年底收到通知勞動契約期滿,離職原因為勞基法第11條規定,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但是,陳女發現北檢同年12月,再度對外徵求臨時「觀護追蹤輔導員」,工作內容與她實際從事的業務完全相同,並不合理,因此提起本件訴訟,她與北檢僱傭關係存在,且北檢應付薪資並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她的勞退專戶,備位之訴為請求確認她與公司僱傭關係存在,且公司應付薪資並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她的勞退專戶。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陳女勝訴,確認陳女與台北地檢署之間僱傭關係存在,北檢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陳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給付陳女新台幣4萬6000元薪資,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陳女的勞退專戶。可上訴。
一審判決提及,北檢抗辯並未自行發出徵人啟事、面試只是資格審查,以免產生日後頻繁向公司要求換人、未介入陳女與想談公司就勞動條件的約定等語,意圖規避勞基法第17條之1的說法,並不可採。
北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廢棄原判決,認定女子請求確認與北檢之間僱傭關係存在,且北檢應給付薪資及提繳勞退金,為無理由;但公司應自113年1月8日起至陳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給付陳女新台幣4萬6000元薪資,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陳女的勞退專戶。可上訴。
二審表示,陳女自112年9月4日至同年12月31日任職北檢期間,雖是由北檢直接僱用,雙方這段期間成立勞動契約,屬於定期契約並在112年12月31日期滿終止,陳女並無舉證證明雙方是成立不定期契約,因此請求判決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北檢應給付薪資及提繳勞退金,即屬無理由。
此外,二審認為,陳女與公司之間契約,屬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間的勞動契約,依勞基法規定應為不定期契約。公司未能證明有業務性質變更,已對陳女進行安置,卻在113年1月7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並不合法,因此雙方勞動契約仍屬存在。
二審合議庭認為,陳女備位請求為判決確認她與公司之間僱傭關係存在,且公司應給付薪資及提繳勞退金,相關理由成立,應予准許。(編輯:張銘坤)1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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