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清潔隊員涉收賄為業者違法清運 3人被判刑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4日電)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焦姓、劉姓隊員涉收賄替宋姓業者違法處理廢棄物。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判處焦姓、劉姓隊員有期徒刑2年10月、3年,宋姓業者1年4月、緩刑4年,皆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平鎮區東昌洋行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卻擅自向商家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由於無法送往焚化廠處理,宋姓負責人為節省處理費用,以不定期交付賄款的方式,透過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楊梅區中隊夜班資源回收組劉姓隊員仲介中壢區中隊焦姓清潔隊員,協助清運違法收運的一般事業廢棄物。
根據起訴書,劉姓、焦姓隊員自民國109年9月到110年2月28日,收受賄款共新台幣15萬9600元,其中3.3萬元給焦姓隊員;焦姓隊員110年3月1日調任後仍違法清運,劉姓隊員收賄3萬2120元,其中1萬3200元給予焦姓隊員;劉姓隊員也曾指示不知情的2名清潔隊員違法清運廢棄物,收賄5760元。
全案經焦姓隊員、宋姓負責人自首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桃園地檢署9月間依貪污罪起訴3人,考量3人坦承反省、繳回犯罪所得等,建請減刑。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焦姓、劉姓隊員身為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協助違法清運廢棄物,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及政府威信;宋姓負責人為圖私利,行賄公務員並違法傾倒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及國土保育。
桃院考量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焦姓、劉姓隊員更以刑事自首狀表明所犯罪刑、犯後態度尚佳,依相關規定減刑後,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焦姓隊員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劉姓隊員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
宋姓負責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向公庫支付5萬元,及向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9小時之義務勞務。(編輯:謝雅竹)1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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