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越南移工當詐騙車手及收水手 最重判12年2月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3日電)3名越南籍逃逸移工今年加入詐騙集團,分別擔任提款車手、收水工作,其中丁姓男子觸犯65項犯罪事實、提款逾200次,檢察官求刑30年,彰化地院將其依詐欺取財罪重判12年2月。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10月30日判決書,丁姓男子、蘇姓男子、潘姓男子等3名越南籍逃逸移工於今年5、6月加入詐騙集團,丁男、蘇男擔任提款車手,每提領新台幣100萬元可獲得約1萬2000元報酬;潘男則負責測試提款卡,將提款卡交給丁男及蘇男,並擔任收水工作,每天報酬3000元至4000元。
該詐騙集團先由其餘成員以假投資、交友平台須繳會費、百貨公司推出回饋活動等方式,向被害人施以詐術,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再指示丁男、蘇男提款後給潘男轉交上游。
檢警調查,共有69人受害,其中丁姓男子涉1個多月內提領65名被害人款項,觸犯65項犯罪事實,共提款超過200次,蘇姓男子涉4項犯罪事實,潘男涉及35項。3名逃逸移工犯後均坦承不諱,潘男犯罪所得7萬元經警方查扣,蘇男無犯罪所得,丁男則未自動繳交不法所得12萬元。
法官認為,被告3人原以移工身分入境,竟未能遵守台灣法律,加入詐團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妨礙檢警追查幕後其他詐欺正犯犯罪,實應嚴正譴責。
彰化地院斟酌蘇男、潘男、丁男均無前科、坦承犯行及參與情節等,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年、12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可上訴。
彰化地方檢察署表示,被告3人犯多次擔任車手及收水犯行,基於一罪一罰及罪刑相當原則,每個行為都應被完整評價及定刑,檢察官據此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等刑度,法院判決12年2月等刑,固屬重刑,但是否符合上開原則仍有研議空間,將於收受判決了解量刑理由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編輯:李淑華)1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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