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溫泉旅館偷拍上傳創意私房 二審改判6年10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林姓男子涉嫌侵入北投某溫泉旅館偷拍民眾泡湯,上傳「創意私房」販售。一審判林男5年6月徒刑,二審認為原審僅論1罪有誤,今天改依販賣竊錄他人性影像罪26罪,判刑6年10月。
此外,林男另涉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原審就林男販賣竊錄他人性影像等犯行,論以一罪有所違誤;林男上訴後與部分被害人成立和解並賠償完畢,量刑因子已有變動。
二審合議庭指出,林男為滿足性慾,非法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剪輯後在網路上販賣牟利,持續供不特定人下載觀看,使被害人身心、工作、日常生活、個人隱私受有嚴重侵害,考量林男犯罪動機、目的等,依販賣竊錄他人性影像罪26罪,每罪各判8月至1年不等徒刑,應執行6年10月徒刑。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林男於民國108年8月間加入網路論壇「創意私房」,他與論壇主持人「老馬」合作販賣偷拍影像;110年至112年間,林男涉嫌多次闖入北投某溫泉旅館的露天風呂後方偷拍客人泡湯影像販售。
檢方偵查終結,依刑法販賣他人遭竊錄性影像、無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等罪嫌起訴林男,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酌林男手機鑑識結果、自白等證據,認定林男自110年6月至113年6月遭警方查獲為止,多次販賣他人遭竊錄的裙底、泡溫泉性影像等,依刑法販賣他人遭竊錄性影像罪判處5年6月徒刑,林男另犯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30日。
林男及檢方僅就販賣竊錄他人性影像部分提起上訴,案件由二審高院審理,今天宣判。林男被控公然猥褻,判處拘役30日部分,因未上訴已確定。(編輯:蕭博文)1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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