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嘉縣國小校長坦承不實核銷經費 嘉檢緩起訴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6日電)前嘉義縣某國小曾姓校長被控任內,以虛假的交通費支付教學志工修繕費用、鐘點費,張姓業者並配合開立不實發票,嘉檢偵結,考量前校長等3人均坦承詐欺,予以緩起訴處分。
據嘉義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曾姓女子於嘉義縣擔任某國小校長期間,於111學度辦理教學換宿計畫,引進教學志工提供數學、語言等教學服務,計畫僅編列交通、材料等費用,並無鐘點費。
嘉檢表示,吳姓男教學志工因協助國小修繕車棚,曾女則製作吳男不實的授課紀錄及交通費用明細,計向學校請領火車交通費及計程車資約新台幣2萬8000多元,但吳男都是自行開車至校。
另外,曾女擔心其他2名教學志工若無授課鐘點費,恐影響到校任教學志工意願,則先向不知情的2名志工佯稱授課有鐘點費,事後,曾女則製作2人不實的交通費用明細表,分別向學校請領3萬2000多元、1萬100餘元。2名志工住嘉義地區,均自行開車至學校。
嘉檢說,曾女因知悉家長會長有捐款3萬元作為購買茶桌經費,則於112年間委託吳姓教學志工製作,並請張姓工作室業者開立不實發票,以向學校辦理核銷請款。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嘉檢表示,據校方人員證述,未見吳姓教學志工在校內教授學童木工課程;曾女、吳男及張姓業者均坦承涉及詐欺、偽造文書罪嫌。
嘉檢偵結,考量曾女3人犯後深表悔悟,已繳回犯罪所得,且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因此,認以緩起訴為適當,案件得再識。
緩起訴條件,曾女緩起訴期間2年,書立悔過書,須向公庫支付12萬元;吳男緩起訴期間1年,書立悔過書,須向公庫支付2萬元;張男緩起訴期間1年,書立悔過書,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編輯:謝雅竹)1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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