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查拒檢車開槍誤殺乘客 二審仍判免賠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新北市警察局新莊警分局潘姓員警臨檢時遭拒檢車輛衝撞,開槍誤擊車上女乘客致死,家屬訴請國家賠償,一審判決駁回,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件可上訴。
本案起於民國110年4月晚間,潘員在新北市新莊區執行盤查勤務,查知林姓女子駕駛車輛為通緝犯所有,遂示意下車受檢。
林女拒檢,欲前後衝撞逃逸現場,過程中輾壓到潘員左腳踝,潘員隨即持警槍並喝令停車,林女仍持續衝撞,並將潘員撞上引擎蓋後拖行。
潘員先開第1槍打中林女車輛儀表板,隨後再朝車輛前輪及引擎處開槍,意外擊中副駕駛座女乘客,送醫後不治。
女乘客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新北市警察局與新莊警分局連帶給付新台幣413萬3447元,另請求新北市政府給付精神慰撫金250萬元。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做出判決。
二審認為,林女拒絕受檢並衝撞逃離,使周遭警察人員及人車有受危害之虞,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潘員得使用警械。
二審表示,潘員於相隔1.08秒內,瞬間反應連開2槍,均以俯角射中車輛,經彈道重建後,其射擊目的在於使逃逸車輛停止,非有傷人致命之意,但因林女車輛移動的角度變化,才導致第2槍射中女乘客。
二審認定,潘員開槍行為未逾越必要程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上訴無理由,據此駁回,仍維持原判,可上訴;此外,女乘客家屬請求新北市政府給付精神慰撫金部分,屬公法爭議,此部分移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刑事偵查部分,女乘客家屬對潘員提告刑事過失致死罪、殺人罪等,新北地檢署認定潘員罪嫌不足,111年間予以不起訴處分。(編輯:張銘坤)1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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