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和美鎮長阮厚爵收賄一審判9年 褫奪公權6年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9日電)前彰化和美鎮長阮厚爵因祭祀公業土地弊案收賄遭起訴,彰化地院昨天宣判,依犯貪污治罪條例處9年刑期、褫奪公權6年,沒收犯罪所得1208萬餘元;另犯逃漏稅捐罪應執行8月刑期。
彰化地方檢察署調查,國民黨籍前彰化縣和美鎮長阮厚爵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擔任鎮長期間,涉嫌捲入謝姓祭祀公業設立登記及核發派下全員一案。
阮厚爵協議從中獲得對價,協助違法通過祭祀公業申請案,並指示公所承辦人盡快辦理此案;此案因法律規定受阻15年,最後在未經公告30日程序,於申請後10日內即獲得核發資料,土地則在109年9月以新台幣1億9912萬元代價售出。
檢方查出,阮厚爵為隱匿賄款流向,109年10月指示行賄者先將部分款項363萬元匯入姚姓司機提供的金融帳戶,並在阮厚爵服務處等地分別將64萬元現金、面額781萬2000元支票交給姚姓司機,再轉交阮厚爵,共1208萬2000元。
阮厚爵除將賄款自行使用外,部分藏在住處保險箱或買賣股票,並因此逃漏所得稅,涉有洗錢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犯嫌。
彰化地方法院表示,阮厚爵於案發時擔任鎮長,受領國家俸祿,執行法定職務、綜理全鎮業務,竟未能廉潔自守,反利用職位,在毫不避嫌情況下,收取賄款,嚴重敗壞官箴,破壞公務機關廉潔公正形象。
法官表示,阮厚爵為防止收受賄款遭偵查機關發現,更以洗錢手法逃避追訴、處罰,並得以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依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沒收犯罪所得1208萬2000元。
此外,阮厚爵所犯2次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0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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