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工程款2萬元宴客 前平溪區長陳聖聰獲緩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前新北市職訓中心主任陳聖聰擔任平溪區長時涉挪用工程款宴請地方人士詐得2萬元,一審判刑3年10月。二審今天改判2年,緩刑5年,須付國庫50萬元、提供義務勞務及上法治課。
一審基隆地院判決指出,陳聖聰在民國107年間擔任平溪區公所區長時,與不知情的國民黨平溪區黨部葉姓負責人商議,設宴邀請地方人士。陳聖聰負責出資,聯繫邀約對象與餐敘地點由葉姓負責人負責。
判決書指出,陳聖聰之後指示不知情的高姓工務課長,動支工務課「107年度辦理轄區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第四區107-03D」工程管理費,並囑咐高姓工務課長簽文,以工程管理費辦理「工程觀摩、宣導,促進工程用地取得及地方人士協調溝通」;餐敘共4桌、每桌5000元,合計2萬元,共宴請36名地方人士;但實際上並無於餐敘中舉辦任何與工程觀摩宣導、用地取得協調相關活動。
陳聖聰辯稱,是出於平溪區區政推動政策考量,邀集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等地方仕紳聯誼餐敘,並就施作工程事項與地方人士協調溝通,以取得土地使用同意;餐敘活動目的也是為感謝地方士紳對公所工程推動協助,並討論隔年工程計畫,因此動用工程管理費,與餐敘活動有關,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但是一審法官認為,這項餐敘實際沒有進行任何工程觀摩宣導或用地取得協調活動,與「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所規範工程管理費支用目的不符,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3年10月。
陳聖聰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表示僅就科刑部分上訴,本件援用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與罪名。
二審今天宣判,改判陳聖聰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須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10小時。可上訴。
二審指出,陳聖聰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2萬元,並辭去長達20年的公務員職務,以示自我反省的決心。
二審合議庭考量他不實動支、核銷工程管理費,所犯為本刑7年以上之罪,經貪污罪規定犯罪所得為5萬元以下,予以減刑後,仍有情輕法重的情形,應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再次減刑。
二審指出,陳聖聰之前沒有犯罪前科,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反省並悔悟,繳回犯罪所得並辭去公務員職務,審酌他在公務員任職期間常有記功嘉獎紀錄,可認是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5年。
合議庭指出,陳聖聰應深植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諭知他向公庫支付50萬元,提供50小時的義務勞務,且參加法治教育10小時。(編輯:張銘坤)1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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