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劉若琳判刑18年 聲援群眾:也應判無期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3日電)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涉凌虐1歲男童「剴剴」致死,北院國民法官庭今天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逾50名聲援「剴剴」群眾於判決後集結法院外,認為劉若琳也應判無期。
本案因由,劉彩萱在民國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剴剴」,涉與胞妹劉若琳於同年9月至12月對剴剴施以凌虐、妨害自由與傷害等;剴剴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台北地檢署依法起訴,由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理。
今天下午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宣判前,陸續有民眾於院區外自主集結、到場聲援,手持標語及白花,並於場外高喊「兒虐零容忍,重刑不假釋」等口號。
今天約有超過50名聲援民眾到場聽判,於得知判決結果後,有民眾感謝法官判處無期徒刑,也有民眾對部分判決結果有些不滿,也有民眾默默掉淚。
代表聲援群眾發言的鄭姓民眾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劉彩萱被判處無期徒刑是本案適用法條最高刑度,也是被害人家屬求處的最高刑度,稍微安慰到聲援者的心,也希望安慰「剴剴」在天之靈,更呼籲未來類似事件不要再發生。
鄭姓民眾說,劉彩萱被判處無期徒刑,劉若琳被判處18年徒刑,但2人都應該被判處無期徒刑,不管誰凌虐得輕或重,凌虐是事實,不須分輕重。
鄭姓民眾也說,劉彩萱、劉若琳可能服刑到一定期間,就可申請假釋,台灣的民主自由不是用在她們身上,希望她們不得假釋,若出獄則應永遠隔離於兒少產業外,不應接觸未成年人。
鄭姓民眾表示,台灣社會每個人都有責任,多一份雞婆、少一份冷漠,就可多救一條生命,會持續推動兒少法規修法。(編輯:陳仁華)1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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